新《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月1日起实施 如果不小心遭遇雷灾,这可不光是个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事,很可能会威胁到公共安全。从2月1日起,新《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将雷灾从自然灾害提升至公共安全的级别,同时将相关罚责提高至国务院直属机构最高行政处罚额度,如果隐瞒重大雷灾和不安装防雷装置的,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具有相关防雷装置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施工。 从2月1日起,主管部门要对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已有防雷装置,但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等行为的,将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新《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实行,2000年6月26 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吉林省气象局的一位专家介绍,2005年1月1日,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气象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新《办法》实施后,在管理上,主管部门原则上依照地方性法规,在处罚方面会依照二者综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