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立法机关:用法律手段强化消防责任
时间:2008-5-5 10:34:21 作者:不详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点击数:
为加强火灾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开始修改自1998年起施行的消防法。这次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也就是说,消防法面临十年来的首次修改。草案主要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以及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这次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以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具有多方面优势:一是可以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二是通过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三是通过费率调节提高经营者整改自身隐患的积极性,从而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四是通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监督,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草案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保险事业发展较晚、社会保险意识普遍偏低的情况下,这一规定有利于抵御火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建立消防产品公告和出厂检验制度
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消防安全。针对当前消防产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为有效提高消防产品质量,确保消防安全,草案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出厂批次检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草案规定,消防产品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这将有效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消防产品管理职责不清、监管脱节等问题。
消防设计审核交由专业中介机构
消防法修订草案起草部门公安部认为,建设工程图纸的设计与审核是专门性技术工作,应当由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承担责任。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交由依法设立的专业中介机构承担,对于切实提高消防设计审核质量、减少行政审批,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草案将现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做法,改为由具备资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介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负责备案、审查。专家指出,这样修改有利于发挥消防设计图纸审核人员的专业优势;有利于公安消防机构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同时,也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中介机构是否有能力承担这一职责?”面对公众这样的担心,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审核制度进行了改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已承担起依照国家质量标准审核工程设计图纸的职责。消防:设计作为整个工程设计的一部分,将图纸交由“依法获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审核,已经具备条件。
取消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
现行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
为此,修订草案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并且增加了妨碍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罚款幅度。
赋予公安派出所管理职责
据统计,目前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火灾所造成的人员伤亡,都发生在农村和乡镇。而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面对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最了解基层消防安全状况,却没有消防管理职责。
修订草案赋予了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同时,还赋予了公安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强化企事业单位消防责任
各企业、事业单位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单位。这些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地方的消防安全形势。
修订草案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规定,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用。
加强公安消防机构监管责任
现行消防法将消防机构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分散规定在“火灾预防”一章中,且不完整,不明确。修订草案单独设立“执法监督”一章,集中和增强了关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
新增加的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对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 新闻背景
刘金国:消防法的三点不足和六项措施
本报讯 (记者 杨宜中)在昨天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常委会上,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的第一次修改作了说明。
刘金国表示,现行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不够完善,缺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火灾风险的有效机制;二是消防工作责任制不够完善,消防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不明确;三是消防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致使监督不到位。
刘金国指出,消防法修订草案对现行消防法中存在的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二是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三是建立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和出厂批次检验制度;四是运用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五是加强消防机构的执法监督;六是强化消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这次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以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具有多方面优势:一是可以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二是通过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三是通过费率调节提高经营者整改自身隐患的积极性,从而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四是通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监督,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草案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保险事业发展较晚、社会保险意识普遍偏低的情况下,这一规定有利于抵御火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建立消防产品公告和出厂检验制度
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消防安全。针对当前消防产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为有效提高消防产品质量,确保消防安全,草案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出厂批次检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草案规定,消防产品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这将有效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消防产品管理职责不清、监管脱节等问题。
消防设计审核交由专业中介机构
消防法修订草案起草部门公安部认为,建设工程图纸的设计与审核是专门性技术工作,应当由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承担责任。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交由依法设立的专业中介机构承担,对于切实提高消防设计审核质量、减少行政审批,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草案将现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做法,改为由具备资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介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负责备案、审查。专家指出,这样修改有利于发挥消防设计图纸审核人员的专业优势;有利于公安消防机构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同时,也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中介机构是否有能力承担这一职责?”面对公众这样的担心,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审核制度进行了改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已承担起依照国家质量标准审核工程设计图纸的职责。消防:设计作为整个工程设计的一部分,将图纸交由“依法获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审核,已经具备条件。
取消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
现行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
为此,修订草案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并且增加了妨碍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罚款幅度。
赋予公安派出所管理职责
据统计,目前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火灾所造成的人员伤亡,都发生在农村和乡镇。而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面对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最了解基层消防安全状况,却没有消防管理职责。
修订草案赋予了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同时,还赋予了公安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强化企事业单位消防责任
各企业、事业单位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单位。这些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地方的消防安全形势。
修订草案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规定,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用。
加强公安消防机构监管责任
现行消防法将消防机构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分散规定在“火灾预防”一章中,且不完整,不明确。修订草案单独设立“执法监督”一章,集中和增强了关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
新增加的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对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 新闻背景
刘金国:消防法的三点不足和六项措施
本报讯 (记者 杨宜中)在昨天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常委会上,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的第一次修改作了说明。
刘金国表示,现行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不够完善,缺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火灾风险的有效机制;二是消防工作责任制不够完善,消防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不明确;三是消防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致使监督不到位。
刘金国指出,消防法修订草案对现行消防法中存在的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二是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三是建立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和出厂批次检验制度;四是运用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五是加强消防机构的执法监督;六是强化消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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