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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摄像头看隐私权的保护

时间:2006-12-29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小小的摄像头正在引发公众的隐私恐慌。近日京城媒体刊登了数条有关摄像头的消息:一条是什刹海风景区的恭王府花园、烟袋斜街、酒吧街、荷花市场等交通枢纽和重点路段安装了39个摄像头,24小时监控全景区的旅游秩序和社会治安。在此之前,在教室、办公室、走廊甚至宿舍安装摄像头的消息也不绝于耳。据报道,中国人民大学的学生反映,学校要在女生公寓的楼道里安装摄像头,女生们炸开了锅,她们认为这样侵犯了女生的隐私权。

  隐私权无疑属于一种典型的私权,也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之中尚无一席之地,立法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隐私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显得相当尴尬和被动。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或姓名权等为诉因立案审理。因而,隐私权的立法问题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首先要制定专门的法规规章规范公共场合摄像头的安装使用,正在酝酿的《民法典》必须填补隐私权保护的空白,在条件成熟之时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另外将来修改宪法时应当增加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条款,使隐私权这一基本人权在宪法文本中争得一席之地。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往往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成正比,从这个意义上讲,强化和提升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大势所趋。我国修改后的宪法也明确承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应当是践行这一承诺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任何一种权利都不可能是绝对的,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隐私权自然亦不例外,“绝对的隐私权”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而今,“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毋庸讳言,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摄像头的广泛应用在带给人类福祉的同时也将人类的隐私置于极为尴尬的境地,隐私权保护正在经受前所未有的挑战。小小的摄像头折射了有关部门保护公民隐私权意识的匮乏,要消除摄像头引发的公众隐私恐慌,就必须树立善待公民隐私权的意识,并通过立法将公民隐私权保护落到实处。(作者:刘武俊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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