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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章程

时间:2007-1-16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总 则

  本协会定名为: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Safety Prevention&Alarm Association,其缩写为“SSPPA”。
  本协会由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管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等技术服务和安防行业宣传教育、出版、印刷等的企事业单位,高、中等教育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本协会是跨部门、跨不同经济成分的全行业组织,是行业代表。协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从事安防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协会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功能,团结和组织会员单位为上海地区安全防范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本协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登记,业务上接受市公安局、市社团局指导和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行业统计、调查、协调、决策论证听证、标准制定、考察、会展、交流、合作、四技服务等。
  任 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开展对本行业情况的了解、收集分析和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基本情况,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举行听证会等提出意见与建议,并积极参与。
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沟通、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并宣贯整合成企业的自律行为,促进行业发展。
  监督单位会员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协会可以采取惩戒措施,还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积极参与制定和宣贯行业标准、规划,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资质审核、发证、方案论证,工程评估、验收等活动。
  开展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和咨询服务,建立网站,迅速传递安防信息,促进行业技术水平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根据行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为单位会员培训各类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举办展览、展销、讲座、讲学,编辑出版会刊,组织出国考察,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各作交流。
  推动单位会员科技创新,加快安防产品、设备技术开发的步伐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争创名牌产品、名牌企业。
  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在国际贸易纠纷争端中,担负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责任。
  (十一)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社会团体及单位会员委托的各项工作。

  会 员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符合本章程中第二条的企事业等单位,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凡长期从事安防行业的专家、学者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工作,承认协会章程,也可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会员入会的程序:
  单位会员加入本协会,必须有企事业等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加入本协会,必须由入会者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后在下次理事会上追认。
  新会员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以示为协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标准及编印刊物和技术咨询培训等各方面服务;
  有权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质询和申诉;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积极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和反映行业情况并提出建议;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其他依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的除名

  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不执行协会决议,损害行业或协会利益和声誉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无故二年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单位会员代表一般为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员担任;单位会员代表如离职调动,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改派代表通知协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协会终止的会议,有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协会的终止;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召开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本协会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按本协会会员单位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数量设置,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因故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者,可由原推选单位改派新的人选,经理事会讨论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审议协会章程修改方案;
  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请;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讨论增补更换理事人选;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置和撤消,并领导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工作;
  审议会员加入与除名;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一般由三分之一理事数组成,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为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全面领导协会工作,承担协会工作的法律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职责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应配备若干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招聘或由会员单位派出。
  第三十条 秘书处职责

  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主持、开展、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理事长授权,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协会日常经费开支,把好财务关;
  提名本协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政府及行业内的资助,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
  协会经费存入银行利息;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财政部分的监督。财务预决算经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具体实施。决算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审核。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会费收缴

  单位会员的会费按理事会审定的金额每年三月份向协会缴纳;
  新入会的单位会员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上半年入会的全额缴纳,下半年入会的半数缴纳;
  会员退会或除名,不得退还所缴会费或捐赠的财物;
  凡向协会提供费用赞助,且数额超过当年应交会费数额的,当年会费不另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工作人员使用的器材在调离协会前,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2年4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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