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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07-1-16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Tianjin Professio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Security Technology and Protection。缩写为:TPAPSTP。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等技术服务和安防行业宣传教育、出版、印刷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市公安局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的力量积极推进全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为会员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会员及全行业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助手作用,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展与国内外相关企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往来,加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公安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4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本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随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举行听证会,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反映会员单位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四)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单位,本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五)积极参与制定和宣传贯彻行业标准、规则,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方案论证、工程评估、验收等活动,促进安全技术防范的标准化及检测工作质量的提高;

    (六)开展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和咨询服务,利用行业网站向社会宣传、推广介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产品及系统的信息,开拓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市场,促进行业技术水平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根据行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八)以举办展览、展销、讲座、讲学,组织国内外考察、参观等形式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收集国内外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信息,分析行业动态,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及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应用,组织先进技术的有偿转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承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公安局审查并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6、秘书长1人,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公安局审查并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公安局审查并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二)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和天津市公安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会的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天津市公安局审查同意,并报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天津市公安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天津市公安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终止后剩余的财产,在天津市公安局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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