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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07-1-16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其英文名:HUBEI SECURITY TECHNOLOG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HSPA。
第二条 本协会由从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电视监控、防盗门(锁、柜)、防弹运钞车、防弹玻璃、防伪技术、安全检查设备、警用防范器材等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和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依照政府要求推动企业进步,反映企业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单位及全行业同仁,为发展我省安防事业,促进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公安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湖北省公安厅和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18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情况,向政府提出行业规划和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二) 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协调企业之间的矛盾、问题和纠纷,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三) 交流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经验;传播安防信息,促进科技进步和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 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组织人才交流,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五) 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学术讲座,组织国内外考察,推出外向型安防技术产品。
(六) 组织会员企业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七) 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 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反映企事业单位对政府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团体会员是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而参加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等。个人会员是指从事技防工作或热爱技防事业、本人申请加入协会、经理事会研究同意的人员。名誉会员是指经理事会决定聘请的有关技防行业的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从事技防行业或热爱技防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名誉会员除外):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 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享有本协会组织交流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
(四) 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五)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的权利;
(六) 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名誉会员除外):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
(四) 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无故两年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需要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理事参加。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六)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别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每届任期为三年;
(八) 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得担任其它社团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助理事长处理内外事务。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主办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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