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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

时间:2007-1-16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第二条 湖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从事防爆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电视防范监控及防伪等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维修、技术咨询以及承接设计安装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的集体力量加速我省安全技术防范事业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助手作用;发展与省内外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往来,以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推进我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发展;为保卫国家稳定、社会安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公安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领导。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科研、研究;

(二)学术、信息交流;

(三)技术咨询;

(四)联络联谊;

(五)服务;

(六)业务培训。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支持本行业发展,热心于本行业工作和熟悉本行业业务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国际友人、外国专家,可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湖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会员登记表;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批准;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授权的机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取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七)享受本协会组织的交流、业务学习、培训和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共同利益,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本协会要求无(有)偿提供情报开发、生产、工程设计安装、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和先进经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程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地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重要团体会员入会。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间的关系,积极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人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

(六)审批团体、个人会员入会及退会申请。对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的一些公司和厂商可授予荣誉理事,并邀请参加协会有关会议;

(七)协助会长审批财务开支;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经费开支有:本协会会议、活动费用、协会办公费、业务费、工作人员的报酬,技术交流咨询费、交通费、奖励费、调研差旅等。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对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要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99年4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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