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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07-1-16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经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省一级社团法人,英文名称为JiangXi   profession   association  for   Security  Technology  and  Protection。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的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包括在江西省境内从事防爆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电视监控系统、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锁、防盗保险柜(箱)、防弹复合玻璃和警用安全防范器材等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维修、技术培训、信息服务以及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本行业和集体的力量,积极开展与省内外有关行业和单位经济技术往来,不断提高全行业的质量技术、管理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我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省公安厅技防管理部门和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本行业情况调查,向政府提供制定本行业政策的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 门授权和委托,进行行业管理。
    (三)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和经济效益发展。
    (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强化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组织经验交流和先进技术的有偿转化。
    (五)组织省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先进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展览会、展销会,推动横向联合和技术合作。
    (六)组织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市场预测,沟通交流,提供咨询服务。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协调企业间在开发、生产、经营及技术合作、技术引进中的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及热心于行业业务的专家、学者组成。对热心支持本行业协会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人士,可授予名誉会员或邀请参加行业协会的有关会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1年9月7日常务理事会通过,提请2001年9月15日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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