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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安全技术防范认证工作完善安防行业市场准入制度

时间:2007-6-26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在现代经济运行中,市场准入已成为影响市场成长和成熟的重要因素。每个行业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自身的特性,市场准入方式也不尽相同。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安全意识逐步提高,对安全防范的需求不断增长,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以下简称安防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逐步成长了起来,形成了特有的安全技术防范市场(以下简称安防市场)。由于这还属于一个新的行业,市场监管措施尚不健全,目前,还存在许多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安全技术防范整体效能的发挥。为促进安防行业健康发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要求,需要规范安防行业的市场秩序,完善安防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一、市场准入方式是影响安防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安全技术技防范主要应用在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安全检查等社会公共安全领域。随着人们保护财产、生命安全意识的提高,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及系统在服务于国家重要部门和重点工程项目的同时,在商用和民用领域得到了推广,促使了安防市场的快速发展。全国涉足安防行业的企业已超过4000家(所开展的安防业务比较明晰),其中相当多企业是顺应安全防范行业的发展而专门成立的。安防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企业群。目前,安防行业的主要内涵是技防产品及其在工程中的应用,行业发展涉及到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以及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防系统的运行等环节。技防产品及系统在我国的机要部门、重要单位、银行、博物馆、核电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场所安全防范,民用住宅防盗、防劫和社区安全防范,机动车辆防盗、防劫,机场、车站等重要场所的安全检查、以及保护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安防行业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产的产业,由于市场的自然成长和政策的引导,近些年来,国内安防市场在持续增长。应该看到,我国技防产品的发展很不平衡,技防工程也亟待规范。安全防盗门、防盗保险柜、防盗机械锁等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国内厂商的品牌在民用市场上占主导地位。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和许多技术含量高的技防产品是国外进口或外商独资企业产品占领主要的市场份额,美、加、英、日、以色列等国家主要的防盗报警产品生产厂商都有已进入了国内。从规模和效益来比较,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相对在萎缩或转为代理国外的品牌。总体上,通用的及高新技术技防产品,境外企业或外资企业研制生产的品牌占主导,国内企业形不成规模,缺乏品牌优势。就是国产占优势的技防产品,也还存在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问题,影响赋予消费者的信心。深入地分析,促进或制约安防企业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市场准入的问题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也是目前影响我国安防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首先是缺乏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政出多门。由于安防行业自身的特点,技防产品及系统的应用涉及到公安的治安、内保、刑侦、警卫、科技等方面的业务领域,除了专门的技防管理部门对于技防产品和工程提出管理措施外,相关的业务部门也会做出一些管理上的规定。这些措施和规定虽然有许多只是根据当前管理工作需要临时制定的,甚至胆的是明显从部门利益出发,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是对技防产品或企业市场准入的限定。而对于企业发展来说,需要是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明晰的市场管理措施,知道怎样进市场,谁在管理,如何寻找真正的客户。联网报警系统的发展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前些年,许多地方在发展联网报警系统过程中,纷纷做出了进入本地市场的规定,甚至到派出所一级也规定了进入本辖区应用的具体办法,市场被细分割裂,而且各种规定也不规范和统一,使得企业在进入市场时难以适从,形不成规模效益。影响了基于联网报警系统发展起来的现代报警服务业在我国的发展。
    
  另一方面是缺乏科学的市场准入方法。技防产品和系统是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质量好坏非常重要,质量评测和监督是安防行业市场准入的主要内容。技防产品通过检测,才能批准进入市场的管理方法,对提高产品质量产生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批量生产与销售的产品与送检样品不相符,一些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技防产品在检测时,技术要求和检测项目不尽相同,导致质量要求不能一致的问题。安防工程的验收检测和评审方法,由于一次性评测,以及现场检测的局限性,也难以确保工程持续运行的质量。产品和工程质量评测方法的不同,市场准入要求上的差异,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引导用户的正确取向,必然会影响安防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认证是科学有效的市场准入方法
  产品认证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机构证实,某一产品经鉴定符合规定要求(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程序或活动。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证明产品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的手段。产品认证也称为合格认证或合格评定。现代产品认证制度产生于英国。1903年,英国首先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钢轨上刻印风筝标志,在世界上开创了建立国家认证制度的先河。20世纪20年代开始得到较快的发展,到50年代基本普及到所有工业发达国家。70年代开始,扩展到发展中国家,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产品认证制度。
  目前,认证活动已从单纯的民间活动,发展成为政府和民间共存,政府运用第三方认证的方式来规范市场行为。形成政府通过立法实施强制性认证(或称法规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或称非法认证、合格认证)两大部分。20世纪70年代后期,认证活动又有了新的发展,一是出现了单独对供方质量体质的评定和注册的认证形式,二是认证开始跨越国界,三是质量体系认证扩大到服务性行业、建筑工程等行业。
  为推进认证的国际合作,ISO和IEC总结了各国开展认证所使用的形式,从80年代初开始对各国建立认证制度提出了规范性的建议和指导。
  发达国家设有许多专门的认证机构,在市场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美国有UL(保险商实验室联合公司)、U.S.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协会)等是著名的认证机构,UL标志市场上判别产品安全可靠的重要标识。加拿大的CSA(加拿大标准协会)是最大的认证机构,安全认证在加拿大是强制性的。英国标准学会(BSI)所颁发的风筝标志时该国使用最广泛、最有权威的产品认证标志。法国于1939年开始实行认证制度,政府重视,有明确政府法令。德国的德意志标准学会(DIN)和德意志电器工程协会(VDE)是两个主要的产品认证机构,分别从事电工、电子产品符合DIN标准的认证,GS也是消费者公认的安全标志。欧盟为了统一大市场,将欧洲的产品安全标准列入安全指令中,作为法规的组成部分,要求强制执行,产品必须l加贴CE安全认证标志。技防产品及系统的认证是发达国家认证制度中涵盖的重要内容,具有很长的历史,在许多的地区和应用领域,技防产品能否进入市场,就是依据是否通过相关的认证。
  我国的认证工作主要涉及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实验室认可。1981年建立第一个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到2001年底,在产品认证方面,已实施的国内产品安全认证共18大类57种产品,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47大类188种产品。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产品认证机构有28家(累计认证企业18732家,颁发85026张证书)。在质量体系认证方面,获CNACR(技监局体系)认可的认证机构37家,获CNAB(商检局体系)认可的认证机构有22家。已开展ISO9000质量管理、ISO14000环境管理、ISO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等体系的认证。在实验室认可方面、被CNACL(技监局体系)认可的实验室462个(含9个外国和地区的实验室);被CCIBLAC(商检局体系)认可的实验室195个(含10个外国和地区的实验室)。
  产品认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充公体现了市场经济效益原则。产品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需要有效的市场法则,由于供方和需方的认同,认证这种第三方的谁上制度才得到蓬勃的发展。产品认证通过对产品的检验和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对于质量合格企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发入认证证书并授予相应的认证标志。在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产品有无相应的认证标志对于产品的市场销售有相当大的影响对于消费者来以根据认证标志识别产品质量的优劣,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对流入市场产品的监督。在国际贸易中,产品认证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非关税壁垒的措施,得到了WTO/TBT协议的认同。认证制度越来越多地用作市场准入的措施,被一个国家、一个区域、一个行业所采用。
   
   三、积极探索,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认证工作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安防行业已形成从产品的标准制订、质量检测到行业监督的技防产品和工程监督管理机制。在安防标准制修订方面,早在1987年,经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由公安部负责组建成成立了全国安全了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00),已完成并发布一大批国家和行业标准,覆盖了已推广使用的主要技防产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对于提高技防产品的质量水平,促使产品的规模化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产品检测方面,经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公安部于1987年在北京成立了“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1988年在上海成立了“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两个检测中心的成立,为技防产品标准的校验和产品的检测提供了试验手段,10余年来,已完成了种类众多的技防产品型式检测、委托检测、抽样检测、质量监督检测和安防工程验收检测。许多省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也成立或指定有相应的技防产品和工程检测机构。
    
  为加强技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公安部与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3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安全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又
   
  于1996年8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检验管理的通知》,在通知中规定了技防产品质量监督的一些具体办法。从1993年开始,公安部安防行业部门陆续对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在全国实行了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组织了对防盗安全门标工作。1999年4月,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了1919种技防产品在获准销售前,必须经过型式检验的市场准入规定。各地技防管理部门也陆续制定一批技防产品和工作管理办法。这些管理措施的实施对于提高技防产品的质量,建立必要的市场准入秩序,抑制劣质产品进入安防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安防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完善和发展积累了经验。
    
  2000年6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以部门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技防产品的管理措施。明确了技防产品的范畴、质量监督部门和职责、监督方式方法等内容。考虑到各种持防产品的特点和市场发展民情况,对技术防产品按目录分别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三种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从而在安防行业引入了认证制度,有利地推动了安全技术防范认证工作。在制定技防产品管理办法的同时,从1999年初,公安部技防管理部门开始组织了安全技术防范认证的筹备工作。根据技防产品生产、使用、管理具有特殊性,通过调研、论证,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建立安全技术防范认证制度是必要的,并决定申办相应的认证机构。1999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公安部组建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认证管理委员会和认证中心组成。
    
  建立安全技术防范认证制度,开展认证工作是对行业原有资源的整合,有利于行业管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要求,促使安防市场准入方式的科学和规范。在国家认监委指导和公安部科技局领导下,安防认证机构按照科学规范的要求,积极准备各项工作。认证机构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工作实体,为确保认证工作的科学、严谨和公正,中心成员主要由安防行业的技术、标准、检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士和专家组成。安防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安全技术防范认证工作的实施,提出开展认证目录的建议,建立并受理认证申请,组织安排产品检测、企业检查,颁发并管理认证书和标志,负责对获证企业和产品的证后监督检查。
   
   四、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为起点,逐步完善安防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为履和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完善和规范中国的认证制度,2001年专业成立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并组织制定了一系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法规、规则和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经公安部同意,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中的4种入侵探测器列入首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由国家认监委授权为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构,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为起点,标志着我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工作正式启动。
    
  强制性产品认证通常指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国家通过立法而强制性实施的一种评估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标准和或技术规范)的产品认证制度。通常的做法是国家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定,由指定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和或生产厂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指定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或未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不得出厂、进口、销售。
    
  我国建立强制性认证制度是为了适应WTO/TBT协议的要求,完善和规范产品的市场准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将原进口商品安全许可制度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管理制度合二为一,认证制度的建立和动作,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动作、认证实施规则程序遵循ISO/IEC国际指南。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行“四个统一”既统一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已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目录》涉及9个行业19类132种产品。国家认监委授权9家认证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
    
  安全技术防范的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探测器首批实行强制性认证。认证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入侵探测器》认证模式采用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认证基本要求包括认证申请(申请人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型式试验(由申请人送样)、初始工厂审查(质保能力审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含现场检测)、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产品抽样检测)等内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实行完全同等的待遇。列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技防产品,原来执行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取消,原来执行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取消,公安机关实施的生产登记制度不再适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技防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以上几种技防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科学、规范、严肃性,充分体现了我国加入WTO后对产品市场准入方面实行国际惯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作为一种新的识别产品质量的标识,在市场上越来越受到重视,也越为广大的用户所认同。在公安部科技局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安全技术防范强制性认证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防产品,在安防市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取消原有的生产登记批准或其他的产品准入规定,一证通用的举措,彻底改变了多年来在安防市场中存在的多头发证、重复检测、层层检查、地方保护的弊端,规范和明确这些产品的市场准入要求,受到众多国内外生产、经销企业的拥护。随着安防市场的发展和相应条件的成熟,其它技防产品也将逐步实行认证制度,安防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将得以不断完善,必定会促使我国安防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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